关于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年06月28日 分类:政策与法规

教外司来〔2005〕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来华留学生逐年增多,2004年全年共有来自178个国家的11万名各类来华留学人员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20所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习。

   按部分国家法律,符合条件的公民必须在规定的时期内服兵役,因此,韩国等国家的部分来华留学生提出了保留学籍服兵役的要求,对此,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为规范我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秩序,我司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次国内外调研,并征求了部分专家的意见。在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实行强制兵役制的国家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事通知如下:

   一、尊重各国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应同意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的要求。

   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参照“韩国来华留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服兵役及复学办理程序(试行)”(见附件一)处理来华留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服兵役事宜,申请条件和审批资格(如已在学时间、申请时间、学生类别和休学时间等)请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制订并向学生公布,做好对有关国家来华留学生的宣传工作,使学生能够提前筹划并按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保留学籍的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四、学生因服兵役保留学籍,免收管理费用。

   五、鉴于服完兵役的来华留学生已较长时间脱离专业学习和汉语使用环境,建议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完兵役复学的来华学生进行汉语和专业测试,并向汉语和专业知识水平下降者提出补习要求,具体办法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决定。

  请将此通知转发属地接收来华留学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并将有关机构办理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的有关做法备案,以便查询。各地在执行“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程序(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修改建议,请及时向我司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灵山

   联系电话:010-66097674

   联系传真:010-66097369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五年十月八日